男方签订婚内财产协议不久起诉离婚 女方要求撤销协议获支持
赵女士与马先生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因双方性格及对待生活的态度存在差异,马先生将赵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孩子由其抚养,并按照双方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的约定分割房屋一套。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双方离婚,仍依照法律规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归马先生所有,马先生给付赵女士房屋折价款60万余元。
马先生诉称,二人系大学同学,于2014年5月登记结婚,2017年生育一女。因双方性格差异较大,且对待生活态度不同,马先生起诉要求离婚,主张孩子的抚养权归自己,并要求按照双方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取得夫妻共同所有的一套房屋。
赵女士辩称,同意离婚,主张孩子由自己抚养,并认为双方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时马先生存在欺诈行为,要求撤销该协议并分割双方共有的房屋,要求马先生给付其折价款8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马先生、赵女士2017年共同购置自住型商品住房一套,首付款64万元中有58万元为马先生父母出资,贷款至今尚未还清。庭审中,经评估,该房屋依照法律规定扣除土地收益金后价值354万余元。2019年8月底,双方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约定该房屋全部所有权及该房屋内的一切装修、家具、家电等物品均归马先生所有,该房屋所涉及的按揭贷款由马先生负责偿还,在房屋转移至马先生名下之前,无论婚姻关系存续与否,该房屋所有权归男方所有,女方不得要求分割。马先生据此主张房屋所有权。赵女士则称该协议系双方吵架时签订,当时马先生承诺若签订协议后一年内双方感情缓和则该协议作废,其为了维护家庭完整,故签订协议。赵女士主张其因受欺诈而签订该协议,且协议显失公平,要求撤销该协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均同意离婚,法院不持异议;孩子抚养问题,从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角度出发,判决孩子由赵女士抚养。财产分割问题,就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及履行情况,双方主张不一,赵女士主张该协议显失公平,因双方并非市场交易关系,不宜按照市场交易规则确定利益在双方之间的分配是否平衡,法院对赵女士该项主张亦不予采信。赵女士另主张其因受欺诈而签订协议,要求撤销该协议。通观本案中婚内财产约定协议的签订背景、马先生在签订协议不久后即委托诉讼代理人提起本案离婚诉讼的情况,马先生名为与赵女士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实为以该协议达到离婚诉讼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进而使赵女士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故赵女士签订该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赵女士不同意按照该协议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本案仍应依照法律规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就房屋折价款一节,法院依据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的原因、房屋首付款出资、贷款偿还情况、房屋现价值等因素,依照照顾子女权益原则,判决马先生给付赵女士房屋折价款60万余元。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此为尊重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尊重双方自由处分共同或自有财产意志的体现,合法有效。在一方起诉离婚时,如查明双方签订婚内财产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可撤销事由时,分割相关财产应依照协议约定。而在本案中,法院通过综合判断婚内财产协议签订时情形、双方离婚诉讼情况等,支持了女方要求撤销协议的主张,进而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未依照协议约定,而是按照婚姻法一般财产分割原则予以处理。
马先生诉称,二人系大学同学,于2014年5月登记结婚,2017年生育一女。因双方性格差异较大,且对待生活态度不同,马先生起诉要求离婚,主张孩子的抚养权归自己,并要求按照双方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取得夫妻共同所有的一套房屋。
赵女士辩称,同意离婚,主张孩子由自己抚养,并认为双方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时马先生存在欺诈行为,要求撤销该协议并分割双方共有的房屋,要求马先生给付其折价款8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马先生、赵女士2017年共同购置自住型商品住房一套,首付款64万元中有58万元为马先生父母出资,贷款至今尚未还清。庭审中,经评估,该房屋依照法律规定扣除土地收益金后价值354万余元。2019年8月底,双方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约定该房屋全部所有权及该房屋内的一切装修、家具、家电等物品均归马先生所有,该房屋所涉及的按揭贷款由马先生负责偿还,在房屋转移至马先生名下之前,无论婚姻关系存续与否,该房屋所有权归男方所有,女方不得要求分割。马先生据此主张房屋所有权。赵女士则称该协议系双方吵架时签订,当时马先生承诺若签订协议后一年内双方感情缓和则该协议作废,其为了维护家庭完整,故签订协议。赵女士主张其因受欺诈而签订该协议,且协议显失公平,要求撤销该协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均同意离婚,法院不持异议;孩子抚养问题,从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角度出发,判决孩子由赵女士抚养。财产分割问题,就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及履行情况,双方主张不一,赵女士主张该协议显失公平,因双方并非市场交易关系,不宜按照市场交易规则确定利益在双方之间的分配是否平衡,法院对赵女士该项主张亦不予采信。赵女士另主张其因受欺诈而签订协议,要求撤销该协议。通观本案中婚内财产约定协议的签订背景、马先生在签订协议不久后即委托诉讼代理人提起本案离婚诉讼的情况,马先生名为与赵女士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实为以该协议达到离婚诉讼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进而使赵女士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故赵女士签订该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赵女士不同意按照该协议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本案仍应依照法律规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就房屋折价款一节,法院依据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的原因、房屋首付款出资、贷款偿还情况、房屋现价值等因素,依照照顾子女权益原则,判决马先生给付赵女士房屋折价款60万余元。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此为尊重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尊重双方自由处分共同或自有财产意志的体现,合法有效。在一方起诉离婚时,如查明双方签订婚内财产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可撤销事由时,分割相关财产应依照协议约定。而在本案中,法院通过综合判断婚内财产协议签订时情形、双方离婚诉讼情况等,支持了女方要求撤销协议的主张,进而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未依照协议约定,而是按照婚姻法一般财产分割原则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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