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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

东阳知名律师-夫妻一方在境外设立的信托资产

东阳律师 时间:2025-06-05 14:12:14

离婚时,夫妻一方在境外设立的信托资产分割面临法律冲突与跨境执行难题。若信托资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设立信托未损害另一方权益,分割时需先确定信托性质(如可撤销信托或不可撤销信托)。对于可撤销信托,委托人可解除信托后分割资产;对于不可撤销信托,法院可能通过判决受益权份额或要求委托人给予相应补偿实现分割。此外,还需考虑信托设立地法律、我国与相关国家的司法协助协议等因素。
案例
周先生婚后在境外设立家族信托,将夫妻共同积累的部分资产注入信托。离婚时,妻子孙女士主张分割信托资产。法院经审理查明,该信托为可撤销信托,且设立时未损害孙女士权益,最终判决周先生解除信托,对信托内资产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并通过国际司法协助程序执行判决。
法律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国际私法相关规定,境外信托资产分割需遵循 “物之所在地法”“当事人意思自治” 等原则。若信托资产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即使设立于境外,我国法院仍有权管辖并分割。但由于信托制度的复杂性及跨境执行难度,司法实践中需综合考虑信托条款、设立目的及双方权益保护。
律师建议
夫妻一方设立境外信托时,应确保程序合法并取得另一方书面同意。离婚涉及境外信托分割,需及时收集信托文件、资产明细等证据,必要时委托熟悉跨境法律事务的律师团队处理。可尝试通过协商或调解达成分割方案,避免复杂的跨境诉讼。同时,关注我国与信托设立地国家的司法合作进展,为执行判决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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